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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澳学生签证有三大变化

发布时间:2007-09-13  

由澳大利亚教育科学与培训部(DEST)负责执行的《2007年招收海外学生的教育与培训机构及注册审批机构的国际行业规范》(简称《2007国家规范》)已经于7月1日开始实施。《2007国家规范》条款中与学生签证相关的部分导致了澳大利亚移民条例中对相关条款作出相应调整。

  移民条例中学生签证的相关变化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8周岁以下学生所需的社会福利安排 根据《2007国家规范》和《移民条例》所规定的调整内容,澳大利亚教育机构需为18周岁以下的学生确定经校方批准的福利安排期限。最短福利安排期限为学生的录取确认书(CoE)上载明的学习时间再加7天。“住宿和福利安排确认信”(CAAW)须注明该福利安排期限,教育机构应该为学生提供一份已签署的CAAW信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副本,该信件应随学生签证申请一同提交。

  经修正的学生签证8532条款规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福利安排由校方批准的学生不得在福利安排期限开始前进入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本土递交签证申请的学生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时提供相应福利安排的证明。

  学生转学 从2007年7月1日起,教育机构将负责学生在主课开始后六个月内转学要求的评定。在此情况下,学生签证8026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学生签证持有人如需在主课开始后的头12个月内转学,无需再提交转学申请。然而,对于想在任何时候跨教育类别转学的学生而言,仍需提交新的学生签证申请表(157A表格)。

  课程进度及出勤要求 从2007年7月1日起,教育机构将负责监控学生的出勤情况(高等教育机构和某些已实施经DEST和DIAC共同批准的《课程进度政策》的职业教育院校除外)以及学生的课程进度。当教育机构确认某学生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出勤情况或课程进度时,在向移民和公民事务部报告该生违反规定前,必须为该学生提供内部和外部的上诉程序。一旦某学生被举报未达到令校方满意的出勤率及课程进度,该学生即违反了8202修正条款,移民与公民事务部将有权取消其学生签证,除非该学生能够证明该违规情况是由于无法控制的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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